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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连线:新法规违章拖车罚多少警察如何定?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0:13 CCTV东方时空-时空连线


违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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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

  CCTV东方时空-时空连线就新出台的道路安全交通法中的违章拖车一条连线了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处陈殿华处长,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非常感谢三位接受我们的采访,在我国一些大城市拖车往往要收200元的费用,而且不管拖得距离多远,无论是一百米还是十公里,收的费用是相同的,那么这些钱,交通
管理部门为什么要收,这些钱用到什么地方去了,接下来我们请三位教授进入我们的演播室,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处陈殿华处长,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他参与法律的制定工作,应教授问你一个问题,参与法规本身讨论工作,你觉得这么多年交管部门为什么要收取这么高的拖车费呢?

  应:从我这个角度看好象没有什么道理,是执行公务,你这车妨碍交通,除非你是停的不是地方可以罚款,如果拖车罚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拖车是阻碍交通了,这不应该收费,为什么要收问一些部门了。

  记者:武汉曾经收取拖车费情况,交管部门为什么要收?

  陈:武汉市车辆乱停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我们报请省物价局批准,对违章的车辆,在拖车以后收100元的停车费。

  主持:这跟什么制定的呢?

  陈:物价局根据我们报的标准。省物价局研究以后标准。

  主持:什么情况下50元什么情况10元?

  陈:小车50大型车辆100。

  主持:不管距离远近。一公里托运费就100元?

  陈:有这种情况,三公里五公里都是这个价。

  主持:马教授您对过去拖车费怎么看?

  马:之所以那么多交管部门实施拖车制度,我想主要两个原因,一个拖车收费能够带来相当高的利润或者对交管部门来说,对他的执法成本是一种弥补,有人工费和具体操作机械消耗使用费,弥补成本,过去我们没有法律规定不准收拖车费,大家认为你收我也收,大家一起收,拖车费变成见怪不怪的收。

  主持:习惯成自然了。应教授对大城市特别北京成都拖车费200元你怎么看?

  应:把车拖走执法人员有一个成本,不知道这个成本怎么计算的,而且根据陈处长的介绍,物价部门也同意了,同意了是不是仔细计算过了,我也弄不明白,为什么远的是200元,近也是200元。

  主持:车没有拖走也收200元。

  应:跟成本没有计算到一起。

  主持:这个成本怎么计算出来的?

  陈:从50到100元规定乱停乱放违章停车罚款5块,这样对违章禁车起不到教育的作用,所以收拖车费,在一定情况下也是体现对违章的处罚行为。

  主持:陈处长说待有一定惩罚性质,你觉得有道理吗?

  马:公安交通机关认为收拖车费对停车的人起惩戒作用,按这个规定来说,客观上对停车人造成惩戒后果,我认为没有道理,既然承接干嘛要经过物价部门核定,基本上是乱收费的现象。

  主持:陈处长说本身是要惩罚这些乱停车辆的人,起到告警作用,你对这种做法怎么看?

  陈:我意见跟马教授差不多,惩罚是惩罚,比如说停了以后是违法的我要惩罚你,可以罚款,但是说这个车停不是地方,阻碍交通我要拖走,拖走跟惩罚两码事。

  主持:过去罚款只有5元。

  陈:只有5元法律没有规定,现在法律规定200元,法律出台是非常及时的。

  主持:过去陈处长讲非常有道理,5元罚款起到告诫作用不是那么大?

  陈:我们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一年前闯红灯乱停乱放罚款非常低,罚款5元起不到作用,交通安全法已经制定了十几年了,在当时的情况下收拖车费,我认为不管从成本上说,拖几公里什么钱制定这个价格,在一定影响上违章者起到经济处罚的作用。

  主持:当时那样收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马:这是变项出发。

  主持:咱们作为武汉市后来对于拖车费不收了,为什么不收了?

  陈:收了一段时间之后,一些群众增加了负担有反映,有反映就是我们收了一段时间以后,感觉经过进一步探讨,我们就确定对法规交通事故,车辆不能走这种情况拖其他情况不拖,在停放车辆上起到违章通知作用,第一天到交通大队处理。

  主持:提到50元到100元起到惩罚作用,不收了不是没有惩罚作用吗?

  陈:叫他到大队接受处理,如果不来接受处理的话,我可以撤销它的架驶执照。

  主持:处罚换了形式不罚款了?

  陈:三个月不来接受处理撤销架驶执照,这种办法在马路上采取拖车的办法好一些。

  主持:陈处长,实际上我们在做这个节目的时候,也跟北京和成都一些交管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收的拖车费比较高,他们都是比较委婉拒绝我们采访,您在武汉也收拖车费,以前是50到100收的钱用到什么地方去了?

  陈:车辆的维修,停车费,放到停车场的费用。拖车还有一些车辆要维修用了。

  主持:应用到拖车成本费用上去了?

  陈:对。

  主持:会用这么多钱吗?

  陈:收不到多少钱。

  主持:马教授过去这样很多地方大量收取拖车费用,像这些钱流向是什么样子,我们能不能分析一下?

  马:由于拖车进行收费,罚款,罚款按照96年我们实施的行政处罚款的规定,罚缴规定,公安机关进行罚款规定,款项交入银行,直接进入国库了,这种收费不是按照罚缴分离实施的,不能进入公安机关的帐号,可能用于公安机关日常管理工作成本弥补,也有成为拖车人员拖车司机车辆维修管理的成本支出,陈处长讲拖车费用,罚款法律规定发5元,达到惩戒作用只能收费解决,我们观念中罚款处罚是法律规定的不能变动的,收费法律没有规定,我自己可以设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这可能是一些错误的想法,同时也就导致收费的来源以及去向不可控制,能不能进入财政长号成为国库收入是不确定的,一些地方这些收费成为执法机关和公安交通机关其他收费这可以成为腐败的地方。

  主持:收的费比较高,会不会带来其它方面的问题?

  陈:马教授分析有道理,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款的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拖车这个情况按陈处长分析的情况看,作为一种拖车的成本费用,可能会是不是留在拖车人单位里头,这不知道以后怎么用,所以控制监督就比较难,我想为什么收那么高的费用,一方面陈处长说了起惩戒作用,补充处罚不足,这是变向的处罚了,这也违法了法律的规定,这应该很明确地按照我们国家的一般规则,应该公开,你收了多少费用,成本花了多少,公开出来,如果收了多少也应该上缴这些比较好。

  主持:一些车主反映,一些交警有这样的任务,你一个月要罚多少车辆完成多少指标,在我们进行城市拖车这方面管理是否曾经有这样的指标?

  陈:没有,我们交管局管理非常严的,不允许违反规定拖车,下发了专门的文件,我们下了两个,除非发生事故车辆不能动了,这样的情况下拖,其它情况一律采取写条子。我们已经实行了一年多了这个情况效果很好。

  主持:马教授在我们讨论法律的时候,有没有提出过在一些地方很多为了收取拖车费用,交管部门采取一些其他让我们大家觉得很特别的方式方法?

  马:我想拖车费…行政机关获得利益理由根据会讲很多,说拖车费用等,拖车费用使用一些机器耗费人力应该收这些钱,我有不同意见,任何执法机关公务机关执法产生所有成本,花去费用都是在预算范围内,由政府承担的,是不是税务部门到你这里查帐是不是来回费用由你部门出的。

  主持:作为普通老百姓,可能不是很清楚,比如像一部法律经过几轮讨论最后确定下来,这次确定把拖车费取消,讨论过程中大家什么意见,最后为什么取消掉?

  马:因为你拖车的话,一般情况下都是比如说车子动不了了,确实放在不是地方,车子过不去,严重阻碍交通把它拖走,这是执行公务,这钱是国家掏的,这要收钱的话这样算起来不得了,这次通过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许可在执行公务过程当中,是不是收费,这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了,这个情况比较清楚,停错情况应该罚款,罚款数目太低了,起不到威慑作用是存在问题,也是法律的问题,应该法律改一改,不是拖车收取费用这么一个变法,变项进行处罚。

  主持:我作为交管部门拖车会增加费用,这成本从哪里来?

  马:国家给。

  主持:本来执行公务过程当中就有耗费,这是不可避免的,我过去不拖车的话,没有这笔花费,我拖了会增加成本,国家怎么进行核算?

  马:并不是花费很多钱,本身这个费用不会很多。

  主持:新的法规出台20元到200元这样的罚款,通过银行上缴上去,是不是有一半返回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拖车费用?

  马:这必须全部上交,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如果拖车花的成本比较高,这可以公开说明一下,然后按照比较合理的来计算一下拖了多长的距离,花了多少钱公开一下,收取一定的成本费,我想有这个问题。

  主持:马教授你怎么看待成本和执行公务之间的关系?

  马:公务机关费用来源都是机关设置预算和拨付款项的来源,不管什么机关每个指执法成本都会产生成本,是不是每样成本让相对人承担不是的,所有执行公务成本由财政制作预算的时候统一加以拨付,不能进行处罚和检查政府掏钱,拖车相对人掏钱,这是没有道理的,拖车费取消不仅是立法完善,只要是公务活动不能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相对人在平时纳税中已经缴纳这笔费用,纳税的税款作为财政收入已经拨付给执法机关,执法机关的费用来源只能来源财政拨款不能其它方面。

  主持:公安机关觉得罚款和自己没有特别切身的利益关系了,以后有些可罚可不罚的我不罚了,这会不会造成交通混乱?

  陈:有这些担心,没有利益驱动公安机关在指法过程中会产生不作为现象,一些车不拖,而且影响交通,这要拖了,不让收费也没有高额的收费,他就不拖了,这个没有关系,我们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他的职责,出现交通混乱和交通秩序出现问题,该拖的车没有拖走同样负责,承担行政和法律上的责任。

  主持:陈处长按照现在新颁布的道路交通法,我们交通管理部门会有积极性执行拖车公务吗?

  马:法规实行以后,交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比以前会更高涨。

  主持:为什么?

  马:法律上保证交通民警依法行使,以前是物价部门核定的,现在是法律规定,法律上提供依据,在执法当中比以前更顺利,对我们保证道路交通畅通起很大作用。

  主持:新法规出台从20元到200元,罚多少由警察定的,警察高兴罚20元,不高兴200元,这标准怎么确定下来?

  马:我想法律颁布以后,公安部门包括我们省交警总队肯定会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制定一个详细的标准,什么情况下收20元,什么情况下收100元,什么收200元这有具体规定,由交通民警自己行使。

  主持:咱们抛开拖车费用之外,拖车过程当中一些车住有这样的反映,有的车被拖走以后,交管部门没有及时通知我,我以为车被盗了,我用怎么把这个告诉给车主?

  陈:这个我们已经解决了,我们贴一个条子告诉他车在哪里处理,拖了车我们会告诉他,这个车辆停放在哪里。

  主持:不知道车主是谁怎么告诉他?

  陈:我们跟旁边有报摊的跟他讲如果哪个车主来找车就跟他讲。

  主持:告诉报摊人员?

  陈:对。

  主持:有没有通过查车号的方法?

  陈:我们在路面拖走以后,告诉大队指挥所,我们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拖了什么车,如果车主报案车被盗了,我们大队告诉他车被拖到什么地方,来解决这个问题。

  主持:应教授能不能对法规的出台本身意义做一个评价?

  陈:这主要就是把罚款惩罚开车的人给他一个处罚,和执行公务比如说需要一些什么花费这两个一定要分开,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违法了我可以罚款,我去执行公务可能需要花一点钱,这是执行公务成本问题,所有执行公务都要花钱的,这就不应该收费了,这次法律最重要就把这两个分开了,另外这个处理以后,也不至于会影响交通民警的积极性,经过这几年的教育,我想交通民警对这个觉悟是有的,执行公务不能马虎的,不去拖车妨碍交通是承担责任的,法制上这方面都有规定,我感觉到不会产生多大问题。现在这个东西把拖车的费用取消,罚款数目提到经济发展以后客观上处罚5块钱没有什么意义,需要提高,这点大家能够接受。

  主持:能起到惩戒作用?

  陈:对,现在情况下也不算太高,把执行公务的事分开以后,将来必须还是很好履行的,我没有这个担心。

  主持:这是您对这部法律的评价?

  陈:对,我认为处理很好。

  主持:马教授你对这部法律的评价?

  马:我觉得道路安全交通法对我们过去以往很多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给予正视,而且给予的规范,在焦炉交通安全当中一些不当做法进行了规范,拖车上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拖车分成几种情况,车主在场就罚款,不在就强行拖车,不能收费用,不去向告诉车主,由于拖车方法不当有损害给车主一定补偿,我觉得这个充满人性化的,对车主的一种关爱还处理的,尤其不准收费的规定,我想是一种遏制现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执法过程中错误的做法,尤其是一些观念意识上的错误认识,我觉得都会发挥很大的作用,起来道路很重要的规范意义。

  主持:陈主张法律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对我们交管部门行政权力制约,使我们权力变小了,你怎么评价这部法律?

  陈:因为这是我们盼望多少年第一部交通法律,它不仅体现我们全国人民要求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的意识,也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这部法律出台对于维护我们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保障我们交警执法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我认为不限制我们的权力。

  主持:在最后每个嘉宾能不能简短评价这部法律的。

  应:这次道路交通法出台,理顺我们道路交通的体制,把先进的管理办法从法律上肯定下来,有助于我们国家改善交通管理的情况。

  主持:马教授?

  马: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尤其交通秩序保障相对人公民的基本人生财产方面有一个很好安排,既保障人生财产权力,也维护交通秩序,这发挥很好作用。

  陈:这部法律是非常好的法律,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

  主持:作为交警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非常感谢三位接受我们采访,谢谢三位。

  主持:对违章车辆除了收取罚款费用,还要收取拖车费,停车费,一些车主对此意见非常大,我们记者在采访当中遇到了这样的车主,其中我们连接其中一位周先生,

  主持:这200元钱是谁收的呢?

  主持:这200元钱名义是什么呢?

  主持:当时您的车没有被拖走啊。

  主持:你的车仅仅被吊起来并没有拖走就被收走了200元钱。

  主持:这钱是直接交到交警的手里吗?

  主持:当时收了钱之后给了你什么样的发票或者收据。

  主持:作为一个车主对于这样收取拖车费您怎么看?

  主持:周先生您感觉到不透明,不透明体现在哪儿呢?

  主持:周先生作为一个车主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出台规定不允许收拖车费了,你个人怎么评价呢?

  主持:非常感谢三位,应该说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出台一方面保护车主的利益,另一方面避免了一些交管部门乱用职权现象的发生,可以说用立法的方法对行政全力的制约,同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车主权益的保护,这个法律到明年5月1号正式实施的,所以我们想不会出现车主所担心的突击收取拖车费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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