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杀人犯”上诉被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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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0:24 辽沈晚报 | |
3年前,12岁的男孩掐死9岁邻家男孩,辽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越职对其作出收容教养三年的决定。男孩认为对方侵犯人身权,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 本报辽阳消息 (由风 何宏宇 特派辽阳记者 胡庆涛) 昨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姜立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0年1月25日下午2时许,家住辽阳县的12岁男孩姜立将邻居家9岁的男孩陈某骗至家中掐死后移尸野外掩埋。然后他回到家中写了一封恐吓信送到陈家大门口处,向陈家索要现金80500元。姜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辽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他作出了收容教养三年的决定。 收到这份决定后,姜立表示不服,于2000年8月3日向白塔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白塔区法院认定辽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收容教养决定超越职权范围,撤消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教养决定书。2001年1月15日,辽阳有关部门对姜立重新作出了收容教养三年的决定。 2002年12月20日,姜立以辽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对其教养三年的决定已被法院判决撤消为由而提出赔偿申请。在上诉状中,姜立认为辽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的教养三年的决定,已经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决撤消。从2000年1月25日始至2001年1月15日止,对方限制其人身自由,他要求赔偿1.5万元。此案经过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他的请求。而后姜立表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姜立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辽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只是超越职权,并没有使无违法事实的人受到处罚。且辽阳收容教养决定的执行期限包含了辽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收容教养决定期间,客观上不存在劳动教养决定侵犯姜立自由权利的情形,因此不具备侵犯人身权。对姜立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