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10月26日电 在经过10年砥砺、4次审议后,备受社会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有望于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记者发现,这部法律草案字里行间处处体现着对生命的关爱、对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保护。“撞了白撞”被否定1999年8月,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一些省市出台了类似规定。今年6月,在分组审议交通法草案时,许多委员提出:发生人车相撞事故时,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 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最终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发生车祸先救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拖车不再收费用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草案中关于“拖车”的规定是: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此外,草案针对交通管理部门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作出了15项禁止性规定。(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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