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骚扰如何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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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2:14 齐鲁晚报 | |
“性骚扰”在中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宪法》、《民法通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可以找到与“性骚扰”有关的一些规定。缺乏明确、适当的法律保护给受害者采取法律行动造成了负面影响,因而在最近关于性骚扰的争论中,很多人认为最好就此进行新的立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在各自的立法中界定了性骚扰的概念。 笔者认为,中国应当就性骚扰制定一部具体的法律。我们应当建立一个支持系统,在法律规定中明确地禁止性骚扰,这就可以使受害者更容易意识到他们所遭受的是性骚扰,而性骚扰是法律不容许的。 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谈到如何把性骚扰整合到中国现有的哪些法律里。讨论最多的办法,是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候增加相关条款。全国妇联已经就这个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了正式提案。值得讨论的是,把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否合适?严格意义上说,性骚扰的受害者并不仅限于女性,尽管女性受害者占了绝大多数,但男性也有可能受到性骚扰的侵害,为什么男性在受到性骚扰侵害时不能像女性一样得到保护?考虑到公平性,法律规定仅限于保护女性是不够的。笔者认为,中国把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点欠妥。 在欧洲,许多国家把性骚扰立法作为劳动法的一部分,因为性骚扰经常发生在工作环境中。比如《瑞典平等法》中除了在薪水和招聘员工方面有男女平等对待的条款,还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许多规定。这种性骚扰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增加了雇主的责任。实践证明,瑞典使雇主在性骚扰中负起责任的做法是很有效的,它使得性骚扰案件庭外解决更加容易,这也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另外,这种模式还使得工会在解决性骚扰案件中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对性骚扰的立法,应当首先考虑在何种法律中作出规定,笔者的建议是使其包含在一个涉及性别平等的法律中,并使其成为劳动法的一部分。另一个问题是需要考虑何种程度的性骚扰能构成犯罪,因而应在刑法里增加关于性骚扰的内容。 文/Pelle Swenson[瑞典] (据10月27日《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