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布“办法”,明确家庭寄养标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2:25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什么情况下儿童可以被寄养?寄养家庭应具备何种条件?民政部近日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阐述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管理、服务、标准及责任。 暂行办法共分7章27条,对被寄养儿童、寄养家庭、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寄养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所称的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A 试寄养最长不超过90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此外,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 解读B 寄养家庭软硬件须“达标” 暂行办法规定,寄养家庭必须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要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暂行办法还要求,寄养家庭应该同时具备一定条件:寄养家庭必须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寄养家庭中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应该在30岁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具有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寄养家庭成员必须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 解读C 家庭寄养经费不得挪用 暂行办法规定,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解读D 划定寄养工作“禁区” 暂行办法规定,寄养家庭如果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将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如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还应当予以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