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的秩序与行进的自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5:57 华商网-华商报 | |
曹林 一路平安,一路顺风——这两句祝福语可能是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了,每一次出门每一次上路都会在耳边响起,或者来自母亲,或者来自妻儿,拟或是人际交往中程式化的后缀。然而,现实中严峻的交通安全问题,不免使人们的安全预期打了折扣:2002年中国交通事故死亡近11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00人,人数居世界第一!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几乎全票通过时,笔者心中默默地说:希望新法实施后,我们说“一路顺风”时心情不要再沉重;希望所有的行人和车辆,可以自由、安全地行进在道路上。自由的本质是通过法律加诸于每个人的限制来建构秩序。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每个人、每辆车、每个交警都进行了合理的限制,正是有了对每个人的限制才能建立秩序,有了秩序才有行进的自由和安全。 交通新法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构流动中的秩序的。 首先,新法对拥挤的道路资源进行了合理的分配。比如说,行人、非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以及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等等。显然,这些规定是在行人和车辆之间分配道路资源。 过去许多交通事故发生,很大一个原因是道路越来越拥挤,而这种拥挤又缺乏一种时空上明晰、合理的资源分配,司机抢道,行人夺路,混乱的资源挤占必然发生碰撞。 其次,新法以国家意志的方式推进一种善的交通伦理。比如说,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终生“禁车”;酒后驾车加重处罚,遵守规则可获奖励;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等。这些规定以处罚和奖励的制度安排引导人们对待交通事故的行为,矫正以往的恶习,培养一种伦理自觉:肇事后不能逃逸,喝酒了千万别上路,抢救生命第一。 最后,新法把约束交通腐败提到一个高度。比如说,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这类“特权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等等。毋庸讳言,交通的混乱与这些公路上的腐败存在着很大的联系,切断这些腐败源对交通安全有相当大的作用。 在谈到习俗和法律的区别时,英国哲学家柏克说过:习俗比法律更重要,法律高度依赖习俗,法律仅零散地偶尔触及我们,习俗却是像我们吸入的空气一样,以不断的、稳定的、统一的、不被察觉的作用,烦扰或抚慰,腐蚀或净化,提升或降低,蛮化或美化我们。但愿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够在实施中内化到每个人的心中,变成整个社会的习俗,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诗意地行走在这片苍茫大地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