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疏忽也得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6:20 时代商报 | |
“放牛约定”不具体管理疏忽也得赔 本报讯 (卢长生 记者 吴丹)昨日记者获悉: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为了提高放牛效率,有9家养牛户商定将所有牛在一起轮流放养,并口头协议:牛在丢 法院认为,养牛农户联合换工放养,牛的所有者将牛交于放养者的同时也将牛的管理责任转移于放养者,放养者由于疏忽管理致使原告的牛在放养过程中掉进坑里死亡,放养者应负赔偿责任。尽管放牛者有放牛协议约定,但没有具体约定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被告张某、许某各赔偿原告刘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275元,二被告对赔偿款互负连带责任。 编后:从该案来看,由于农民朋友合作约定不具体,导致管理疏忽,双方当事人遭到不应有的损失。如果当事人以法律为根据制定协议,放牛者也不会疏忽,更不会出现本文的结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