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颁布《暂行办法》 明年起寄养儿童最多三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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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7:11 新华网 | |
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等由民政部门负担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征得被寄养儿童同意 27日民政部颁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那些各方面条件较好、并且自愿申请为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孩子的家庭,在符合住房、收入、健康状况等硬性指标 家庭寄养儿童最多三名 办法中规定,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寄养期间,被寄养儿童原来的法定监护人和户籍不变更;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寄养家庭条件 据介绍,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寄养家庭义务 对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该办法也明确提出:首先要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同时还要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试寄养最长不超90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 此外,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取得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同意。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以便另行安置。 家庭寄养经费不得挪用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晨报资料 寄养与收养不是一回事 寄养是把子女托付给别人抚养,抚养人与被寄养者法律关系不变。福利部门若将孤儿寄养在市民家,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 收养是把别人的儿女收下来当做自己的儿女来抚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费用由收养人出。(记者/李海霞)(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