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赋予劳保部门强制措施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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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7:56 汉网 | |
江西省新近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劳动保障部门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权,此举为及时有效地挽回劳动者损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江西省的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法的规定,用工不签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任意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怠工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1999年至2003年上半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与处理集体上访、罢工、怠工等事件193起 由于缺乏采取强制手段的法律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在对违反劳动法的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当程度上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为改变这一状况,《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视情况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并依法拍卖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财物;不得违反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被处以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