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孩子家庭可寄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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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7:59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李丹)明年1月1日起,儿童福利院的孩子将可以走进家庭,实行“托养代养”。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民政部门获悉,这是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 根据新颁布的《办法》,满足住房、收入、健康状况等硬性指标,并自愿申请为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孩子的,可与民政部门或指定机构签订寄养协议,寄养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但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3名。 儿童被寄养期间,其原来的法定监护人和户籍不变更,寄养家庭必须履行保障被寄养儿童生活、人身安全、学龄前及义务教育,并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7项义务。而家庭寄养服务机构除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家庭寄养的费用,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等,还要指导、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我省民政部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同时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确保寄养经费的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