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打赢性骚扰官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8:06 华商晨报 | |
“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昨日,案件原告———武汉市某商业学校女老师何某拿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何的男上司“性骚扰”侵权成立,向原告赔礼道歉。起诉索赔1万元 原告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盛某对自己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 今年6月9日,江汉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审判决认定盛某侵扰原告事实成立,盛某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他向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一审宣判不久,盛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两次强吻”不是事实,自己之所以向其丈夫写保证书是受胁迫所致,自己行为不构成侵犯人格权的要件,随后上诉至武汉市中院,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终审被告应赔礼道歉 终审判决书以“本院对本案所核查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认定被告侵权成立,责令盛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撤销盛某赔偿何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焦点两次强吻一份保证书 记者查阅终审判决书发现,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武汉市中院在终审认定时并无变化。从两级法院认定的这些事实中,我们基本可以看到这一性骚扰案是怎么发生的:2001年,在学校组织春游期间,盛某在何某房间(仅何某一人在)逗留了一段时间。其后,在与何某打扑克、抢手机的过程中,分别吻过何某一次。 去年1月29日,何某丈夫找到盛某要求解决此问题。在何某办公室,盛某写“保证”一份:“保证今后与何老师是正常的同事关系。对以前所做的事对刘先生表示歉意。” 去年3月,何某丈夫向学校反映“骚扰”一事,要求学校开除盛某。4月6日,盛某向校领导递交辞去中外语言教研室副主任职务的报告。8日,学校发文同意被告辞去职务。 该文称,盛某“由于思想上放松了政治学习,未注重对自己教师行为规范的约束,在与本研究室个别老师交往中言谈举止过于随便,由开玩笑失当发展到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的职业形象”。“学校决定:责成被告在本教研室和党支部大会上作公开检查;同意被告辞去中外语言教研室副主任职务。”态度原告满意被告沉默 如何看待终审判决结果,原告何某向记者表示:“满意终审判决。”“从一开始到现在,打这官司并不在于索赔多少,只为了澄清事实,”她说,“对方提出上诉后,心理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也受了很多的委屈,遭受来自各方太多的‘不理解’和‘打击’。” 记者几次问及被告盛某对终审判决的态度,都遭到拒绝。他说,自己刚刚得知判决结果,还没有决定下一步怎么做,不便于向媒体发表任何观点,需要和代理律师、学校领导商量后才能作决定。据《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