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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开房者宾馆不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8:3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短短10分钟,宾馆5间房被撬,客人贵重物品被偷———

  本报讯(实习生喻吕杰记者王云龙) 北京来蓉的王先生入住成都人民北路一段某宾馆,当他外出吃晚饭归来后,发现房间被撬,其一台14000余元的手提电脑和一部商务通被盗。而另一间房屋一客人10000多元现金被盗。事发后,人民北路派出所介入调查此案。昨日,金牛区消协调解此事,宾馆方拒绝了王要求宾馆赔偿手提电脑的请求。

  据王先生讲,10月25日,他和几位同事从北京来到成都,入住人北一段某宾馆,宾馆房间是一个姓刘的同事事先预订的。26日下午6时许,王离开房间外出吃晚饭,晚8时20分,他回到房间,发现放在房内的手提电脑和商务通被盗,房门有明显被人用外力撞开的痕迹。王当即向宾馆方反映并报案,人民北路派出所介入调查。王被宾馆方调到609号房,入住至昨日。随后,王先生就贵重物品被盗一事向宾馆方提出:赔偿手提电脑一台。

  宾馆负责人解释说,当晚,10多分钟时间,宾馆6楼有5间房被人撬锁,其中3间房屋被撬开,2名宾客自称丢失了财物。但宾馆在办理住房手续时已提醒客人,凡客人所带贵重物品请存放在收银处,否则,如有遗失,后果自负。同时,客人登记单上显示,603号房的开房者是刘,而不是王,宾馆对王不负有相关责任。但宾馆对王先生的遭遇表示歉意,并愿免去王先生住宿费,为其免费提供一张返程机票。王先生对宾馆方的处理意见不满意,表示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律师说法

  蓉城律师事务所王劲夫律师认为,虽然王不是房间开房者,但王与宾馆构成了实际消费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宾馆应为客人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王先生在宾馆房间被盗一事,如果宾馆方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宾馆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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