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公开售卖“监听王”令人不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8:3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其中,既有执法部门疏于监管、打击不力的原因,也有社会对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的因素 近日,南方多家媒体相继报道了一条令人颇感不安的消息:深圳有人兜售手机“监听王”。据说,只要在这种设备中输入被窃听的手机号码,该手机的通话内容、时间等详细资料就能全部被监听并记录下来。 这意味着,假如某个人购买了这种设备,就可以随时随地、神出鬼没地监听他人手机通信,被监听者使用手机通话的私密性将无从谈起。记者在报道中还披露了两点事实:一是该监听设备是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的;二是购买者为数不少,主要是私家侦探和保镖,还有一些为打官司寻找证据的人,以及监听老公或老婆电话、看是否有包二奶或外遇情况的。 监听窃听、监控偷拍,这些从前我们只在侦探小说和反间谍影片中才能偶尔见识到的特殊工具和手段,如今伴随着科技的进步,正越来越频繁地走近普通大众的生活视线。在慨叹现代信息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隐患和问题也在撞击着我们的神经:如果放任这些监听器材散落民间,如何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如何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不被侵扰? 出现手机“监听王”并不是偶然的。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随意兜售监听、监视器材的新闻不在少数。如一些城市曾出现过打着“助听器”的幌子公开叫卖窃听器材,个别网站曾兜售有偷拍装置和功能的特殊手机等。还有一种专门用于监听固定电话的设备曾在市场上一度热卖,据说购买者多是一些公司老板,用于监听公司员工在办公室打电话的内容。 通信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进行思想情感交流的重要保障。由于通信自由通常是以特定人为传达对象,由此,通信自由在逻辑上必然蕴含着通信的秘密这一权利。因此,对通信秘密的保障,作为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往往受到高度的重视。 我国现行宪法对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了严格的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我国《刑法》也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与此同时,《民法通则》等法律还对因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的,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此看来,上述报道中兜售手机“监听王”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可令人不安的问题在于,为什么有人敢置法律于不顾而公开兜售?为什么购买的人竟然不在少数?对此,有专家指出,这里面既有执法部门对电子市场疏于监管、对违法商贩打击不力的原因,也有社会对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的因素。 我们期待有关部门依法全面清理相关市场,加强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相信随着法制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这种令人不安的情形将越来越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