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性骚扰胜诉案没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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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8:50 天府早报 |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侵权成立,男上司向女教师赔礼道歉 据武汉晨报报道“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昨日,案件原告———武汉市某商业学校女老师何某拿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何的男上司“性骚扰”侵权成立,向原告赔礼道歉。对此,原告表示满意判决结果,而被告却对此表示沉默。 新闻回放 男上司骚扰女教师 原告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时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后被告提出辞职。 新闻纵深 为何撤消损害赔偿? 盛某的行为并未对何某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精神损害费的赔偿应当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本案缺乏严重后果的要件。 专家说法 现有法律可判性骚扰案 法学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表示,这一终审判决说明两个问题:赔礼道歉是一种民事责任,终审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就说明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性骚扰”是一个社会学概念,落实到法律上来说就是“民事侵权”。我国的现有法律完全可以调整各种民事侵权纠纷,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目前还没有必要为“性骚扰”专门立法。 新闻全景 历时15个月的骚扰之争 起诉[索赔1万元]原告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盛某对自己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盛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一审[判赔2000元]今年6月9日,江汉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审判决认定盛某侵扰原告事实成立,盛某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他向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不服[请求驳回诉讼]一审宣判不久,盛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两次强吻”不是事实,自己之所以向其丈夫写保证书是受胁迫所致,自己行为不构成侵犯人格权的要件,随后上诉至武汉市中院,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终审[被告应赔礼道歉]终审判决书以“本院对本案所核查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认定被告侵权成立,责令盛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撤销盛某赔偿何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