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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8:50 天府早报

  民政部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家庭寄养工作标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寄养指标

  主照料人:年龄在30岁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居住条件: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和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
得截留、挪作他用

  据新华社电什么情况下儿童可以被寄养?寄养家庭应具备何种条件?民政部近日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阐述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管理、服务、标准及责任。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所称的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试寄养最长不超90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

  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此外,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取得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同意。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以便另行安置。

  家庭软硬件必须“达标”

  暂行办法要求,寄养家庭应该同时具备一定条件:寄养家庭必须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寄养家庭中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应该在30岁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具有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寄养家庭成员必须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家庭寄养经费不得挪用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暂行办法要求,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除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情况外,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划定寄养工作“禁区”

  暂行办法规定,寄养家庭如果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将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如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还应当予以赔偿。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将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将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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