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设立“地下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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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8:57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电法律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对于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此外,法律严禁设立“地下基金公司”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