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上诉人请求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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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9:00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昨天,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报8月31日报道的本市首例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物业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于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中院认为,上诉人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对上诉人居住的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并依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向上诉人收取物业管理费。上诉人接受了服务,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之义务。因此,原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