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会”状告底商饭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9:00 每日新报 | |
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本市首例业主代表会以原告身分诉底商饭店排除妨害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及第三人尖锐地提出了业主代表会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的问题。经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业主代表会作为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支持了业主代表会要求被告饭店不得经公寓大门向餐厅送货影响公寓环境卫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业主大会诉称:被告某饭店从第三人某厂处租用底商经营饭店。由于被告将超容量油污、废气物从地下管网排放,致使2002年8月至11月间,公寓内地下管网污水多次外溢。2003年3月,因被告操作间失火,还使公寓2至8楼浓烟滚滚。据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规范建隔油池;拆除危及业主安全的二楼外挂油箱及煤气罐;被告送货车不准从公寓内进入其饭店后门破坏公寓卫生;以及赔偿业主代表会代表的113户居民。 被告饭店辩解:因原告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故物业公司停止了服务。管道堵塞给被告的经营也带来了很大的损失,被告多次派人疏通,挑出来有丝袜等物品,这说明管道堵塞是由居民使用不当造成的,所以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人某厂在庭审中提出,原告业主代表会根本就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同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所以,第三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同一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力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原告起诉正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此外公寓公用环境归业主享有,被告经营的饭店具备正门通行的条件,其送货不应再经过公寓大门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因此,原告要求禁止被告进入公寓内由饭店后门送货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