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给外来工“市民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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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09:0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傅乔成)“外来务工人员可拥有泉州户口”、“用人单位不得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不得限制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得扣押其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不得对外来务工人员搜身,严禁殴打、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外来工……”随着《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省泉州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维护有了制度保障。 该《暂行规定》共二十二条,在明确提出对外来务工人员要坚持平等对待、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下,切实保障他们享有与泉州市居民一样的合法权益的要求的同时,分别就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民主政治权利、劳动经济权利等作出具体规定。如“切实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地位,给予平等的民主权利。外来务工人员可拥有泉州户口,其子女入学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外来务工人员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支持,不得阻挠和限制。企业工会应建立女职工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等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