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立法反映执政新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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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10:07 南方日报 | |
时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审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许多条款充分体现了利民、便民的理念,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经由这些法律条款,“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实现了由党的意志向国家法律的转化,说明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执政理念和新的作风已经深入人心,赢得了全社会的拥护。 以往的道路交通法规中,我们感受到的多是政府职能部门的种种管理权力,是对车辆驾驶人员的种种约束,新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明确规定,对交通管理机关和交警的15种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防止执法机关和人员滥用职权。以往一些地方的道路交通法规中规定,机动车对违章行人“撞了白撞”,新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了事故责任,并对肇事司机、交警、医疗机构等明确规定了“抢救受伤人员优先”的原则。以往的交通法规中没有针对交通事故中受伤害人员救治和善后保障的条款,新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而使事故中受伤害人员的救治和善后得到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该法律的制定能否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政观念,直接关系到国家立法工作是否能够与时俱进地反映执政党的意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石。历经10年起草修改和四次审议,我们终于迎来了一部既体现法律本身的尊严,又体现国家对人的关爱和尊重,把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结合的交通管理法,说明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执政理念和全新的作风已经深入人心。 近日,社会舆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利民、便民的特色予以充分肯定和赞扬,实际是对立法工作、对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中出现的新变化的赞扬。这个新变化就是,真正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细心研究群众的利益,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 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