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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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10:53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国税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办法,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要认真审核所取得的运输发票,并按规定申报抵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新办法规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税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税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而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 (本报记者 帅斌彬/通讯员/黄锋/张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