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收的拖车费要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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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10:53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本报曾在10月10日刊登《我省违章车辆拖曳费不得再收》一文,报道了省财政厅要求我省从9月16日开始停止收取违章车辆拖曳费,但其后的一段时间内,本报新闻热线0591-7095110不时接到读者电话,反映仍有收取拖车费的情况。昨日,记者随同司机郑先生走进福州台江交警大队,在该处郑先生第一个办理了退还拖车费的相关手续。 和其他司机反映的情况类似,郑先生说,9月25日,在福州市大利嘉城门口,他的汽车 昨日上午,郑先生带着相关收费凭据,来到台江交警大队,得到法制处和大队长的支持。该队大队长翁元宝介绍说,他们现在已经不收取拖车费了。由于文件流转滞后,致使台江交警大队在10月15日才收到这个文件,虽然从国库退款手续相对复杂,但是他们会按文件尽快执行。 随后,记者采访了福州交警支队法制处,处长陈忠表示,出现这种情形,主要是由于文件流转问题,从财政厅到交警总队,再转发支队到大队,基层接收文件有个时间差。对于不应发生的拖车费,司机可持相关凭证,到相应的交警大队提出退款申请,交警方面将按规定尽快返还。 针对此事,省财政厅综合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说明我省预见性地出台了该文件,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只要各部门加强配合,就能保证有令则行,有禁必止。(本报记者帅斌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