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事故通报制 交警渎职可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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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11:22 新华网 | |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得最新消息,省交警总队将在全省建立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制度,其中特别规定,因公安交警部门4种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4种失职、渎职行为是:对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或者未经考试即核发给驾驶证的;对车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把关不严,违规核发牌照或者给不合格车辆签署合格检验意见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