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起票据诈骗案疑雾重重 几大疑点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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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0日23:13 《法律服务时报》 | |
本报记者盛学友 2003年10月20日16时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票据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加才、刘江、陈云鹤犯票据诈骗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被告人之一、原深圳市爱乐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不服一审判决,于10月30日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刘江的辩护律师田锡平对为刘江 起诉 1999年7月26日,深圳市国资实业公司副总经理刘加才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监视居住,1999年9月13日转为刑拘,200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4月19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拘,2001年5月14日被逮捕。 2000年12月4日,深圳市国资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陈云鹤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刑拘,2001年1月31日转监视居住,2001年5月14日被逮捕。 2001年9月11日21时30分左右,正在深圳观看香港凤凰卫视在第一时间播出的美国世贸大厦被炸毁消息的爱乐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突然被深圳警方带走,涉嫌的罪名是“票据诈骗”,次日被刑拘,2001年9月30日被逮捕。 2002年1月2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称:1997年10月,在深圳寻求项目开发资金的刘加才认识了也正在深圳寻找资金的陈云鹤,同年12月,刘加才介绍刘江给陈云鹤认识。刘江称自己在银行有关系,并且在福田保税区有土地可用作担保,可以从银行贷出资金,但前提是必须把钱存入银行,以存引贷。三人商定,由刘加才、陈云鹤负责寻找存款并存入刘江指定的银行,由刘江负责从银行贷出款,贷款先转入刘江的爱乐铁公司。刘江并提出,根据银行的要求,以存引贷应该是活期存款,并且贷款方要出示存款方一年内不提前支取的承诺书和存款方的开户资料复印件。 1998年4月,陈云鹤经赵晓强介绍认识李韶杰。李韶杰在与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财务总监钱进商议后,向刘加才、陈云鹤表示,有至少1000万元存款,并且可以提供一年内不提前支取的承诺书和开户资料复印件。随后,刘江与刘加才、陈云鹤一起同李韶杰达成口头协议:用款方按用款额的16%支付年息(含银行正常利息),存款方将款存入用款方指定的银行,由用款方自己与银行交涉贷出该款,但用款方必须在贷出该款后立即支付高出银行利息的差额部分给存款方。 1998年4月24日,铁路公司财务总监钱进(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让铁路公司财务人员到刘加才、陈云鹤、刘江指定的建设银行金通办事处开立了铁路公司房改房建办公室的账号,并在同月28日存入人民币1000万元。钱进在铁路公司无人知晓的情况下,将该账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及盖有铁路公司公章的一年内不提前支取的承诺书交给李韶杰,李韶杰再交给刘加才、陈云鹤、刘江。刘加才、陈云鹤、刘江在取得这些资料后,并未到银行申请贷款,而是由刘加才、陈云鹤在巴登街附近找人伪造了铁路公司房改办的行政章、财务章、财务经办人名章及钱进的名章,然后交给刘江。 …… 综上,铁路公司及其房改办共在南园办存入资金3302.48万元,刘江、陈云鹤、刘加才共骗取了其中的3281.73万元转入爱乐铁公司的账户。该3281.73万元中,376.98万元由刘江通过李韶杰支付到了钱进指定的深圳市惠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141.4万元被陈云鹤用于投资黑龙江省854农场及用于国资公司购买汽车、办公用品和日常开支,一百二十余万元被刘加才使用,李韶杰得好处费41万元(李韶杰从中分给赵晓强13万元、钱进8万元),其余被刘江占有。 辩护 2002年3月19日、2002年3月24日、2003年8月18日,深圳市中院3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作为刘江的辩护人,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锡平律师从刘江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等9个方面对其做了无罪辩护,指出陈云鹤是本案的组织策划者,“刘江是真正的受害者”。 辩护律师说,有证据表明,该案真正的起因是陈云鹤的女朋友徐丹在辽宁省灯塔市欠某信用社一千多万元资金,一些涉案人员被抓获,“陈云鹤很迫切地寻找资金以帮助徐丹还债”,被告人刘加才在法庭上再次确认他认识陈云鹤之前,“陈已经通过其他人联系上铁路这笔资金,也基本谈成了”。 陈云鹤通过李韶杰认识钱进,由李韶杰将铁路公司在银行开户的印鉴卡复印件从钱进那里转交给陈云鹤,由刘加才和陈云鹤合谋伪造了铁路公司房改办的行政章、财务章、财务经办人名章及钱进的名章。由陈云鹤保管伪造的公章…… 刘江是一个被他们利用的人。刘江之所以被利用,是因为当时他急于上L铁项目,尚缺90万元资金。陈云鹤称他自己可以融资,但必须找一个可靠的公司来合作。陈云鹤假冒军人身份骗取了刘江的信任。几天后,陈云鹤对刘江说资金已落实,要求刘江把所有手续包括印章全部交给他,“银主看到资金由我掌管才放心”。急需资金上L铁项目的刘江将爱乐铁公司所有手续全部交给了陈云鹤。 三千多万元资金到了银行账户之后,刘江才知道是从铁路引出的资金,并且自始至终认为这些款项是铁路公司高层领导在搞不正之风,铁路公司从中得到更高利差的好处。因此,刘江认为如此重大的事情,又涉及到三千多万元的资金,不可能由钱进一人说了算,铁路公司收到的二百多万元的利息也不可能只有钱进一人知道,故而刘江认为这一切均是正常的行为,甚至在资金到位后还天真地向陈云鹤要L铁项目资金。这些都说明,刘江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彻头彻尾的受骗者。 按照公诉人所指控的“其余被刘江占有”计算,刘江应占有1602.35万元。“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江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占有这一千六百多万元”。刘江的辩护律师当庭列举了这些资金的全部去向并将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相反,却有证据证明陈云鹤不仅是该案的组织者策划者,而且还有证据证实他嫁祸于人的事实:铁路公司钱进东窗事发后,大约1999年四五月份,国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云鹤)办公室主任苏某找到金得宾馆物业公司要求更换租赁合同,意思是将承租方由绿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云鹤)换成爱乐铁公司。2000年5月左右,国资公司的人不知去向,拖欠金得宾馆各种费用几万元。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刘江潜逃两年之久,刘江的辩护律师当即指出,从案发到刘江被拘捕这两年多的时间里,刘江曾经多次出国谈生意而往返于深圳市罗湖口岸,如果潜逃的话,早就跑到国外不回来了。刘江还不至于傻到这种地步:用自己的公司、自己的真实姓名与陈云鹤共同诈骗;骗到的巨额资金由陈云鹤一人掌管,并没有得到一点的赃款;实施巨额诈骗后,像没事儿一样照常在深圳经商并数次往返国内外。刘江的辩护人最后指出,不论是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还是当庭调查的结果,均表明刘江无诈骗之目的,更无非法占有的事实,依据现有证据看,刘江涉嫌票据诈骗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请依法判决刘江无罪。 判决 深圳市中院曾两次将该案退回深圳市检察院。深圳市检察院在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中院在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两个月之后的2003年10月20日进行了公开宣判。深圳市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谋作案,分工明确,分别实施以高息为诱饵引存资金、伪造印鉴、骗购支票、冒用存款单位名义使用支票骗取巨额款项并予以非法使用的行为,均是本案得逞的重要环节,其作用相辅相成,不分主次,且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充分证实三被告人具备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其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均应依法惩处。根据刑法有关之规定,深圳市中院判决被告人刘加才、刘江、陈云鹤均犯票据诈骗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诉 刘江于10月30日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了刑事上诉: 刘江的辩护人、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锡平在一审开庭时一再要求控方出示刘江占有一千六百多万元资金的证据,但公诉人始终未能出示。一审法院于第二次庭审后退回检察院要求补充证据,但在检察院历时一年并未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其余被三被告转走或提现”来判决上诉人刘江非法占有。上诉人认为是有人在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因为这一千六百多万元不论转走还是提现,在银行均应有账可查。而提现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银行是严格控制提现的。对这一千六百多万元国有巨资下落不明,即便被上诉人占有,也应该有个去向,以便追回。而共谋作案,分工明确,不分主次的结论的后果就是这一千六百多万元国有资产无法追回。 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在一审开庭时已就这一千六百余万元资金的去向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并予说明,其中陈云鹤在第二次开庭时承认交给徐丹150万元现金、转辽宁灯塔市150万元替徐丹还债、以徐丹名义炒股不少于300万元等。上诉人1999年2月离开陈云鹤时,爱乐铁公司账上至少还有600万元,是谁占有,到银行一查便知。对于以上资金去向,办案机关就是不理,反而把这笔5账算在上诉人头上。因此,上诉人在感到冤枉的同时,更感到迷惑。 纵观本案,给人留下诸多疑点: 第一,铁路公司财务总监钱进被以挪用公款6500万元判处无期徒刑,从第二天的报道看,应不包括本案三千二百多万元。如果加上本案的资金,由此产生以下问题:这1亿元左右的资金到底是铁路公司同意高息借出还是钱进一人所为。如果是一人所为,钱进是否有这种权力?如果是铁路公司同意借出,那么本案又该如何定性?这1亿资金铁路公司为何不急于追回,而司法机关又为何不依法查明并追回,辩护人要求调取钱进一案的证据以利查明本案的事实,合议庭为何不置可否? 第二,既然侦查、起诉机关已经找到李韶杰并查明其收取41万元好处费,为何既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收缴赃款? 第三,辩护人多次要求查明陈云鹤、徐丹到底向灯塔市公安局交了多少钱,包括接待该局办案人员3次来深圳的费用及陪同到珠海等地游玩的费用,办案机关为何始终不闻不问?甚至对他们近在深圳的炒股资金和信用卡也置之不理,让人难以理解。至于对判决书认定的投资黑龙江农场的资金,购买奔驰、宝马、林肯、大霸王等六台高级轿车和办公用品等,也没人理会。为什么? 最后,如果认定刘江参与诈骗,那起码是诈骗成功后要分赃。但事实上,不要说是分赃,连上诉人要上项目的90万元资金都拿不到。在国资公司,上诉人别说职务、房间,连张办公台都没有,由此可见,刘江充其量不过是一枚被利用的棋子而已。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将上诉人在被骗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将陈云鹤占有的1600万资金算在上诉人头上,既放纵了真正罪犯,也冤枉了上诉人。为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案下一步如何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10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