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上户口先交3万计生罚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01:45 京华时报 | |
作者: 周锐 李艾来源: 本报讯(实习生周锐李艾)7年前,丰台区王佐镇居民赵淑媛女士捡到一个女婴,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其抱养。昨天,赵淑媛准备给小孩上户口时,却被告知,“要上户口,先交3万元的罚款”。 1996年,赵淑媛在佑安门商务会馆东侧土路上捡了一名女婴。她随即向佑安门派出所报案,但由于当时派出所已经下班,她只能将孩子抱回家。事后虽然她也找到民政部门、福利院、镇政府等部门,但由于没有按照正确的程序办理手续,孩子还是留在了她家里。全村上下都知道她抱养了孩子,却没有人告知她相关的政策法规。 8月16日,赵淑媛在报上看到《市公安局推出20条便民措施》一文。其中关于户籍管理的措施规定:具有本市户口的夫妇,年龄在30周岁以上,已形成事实收养的捡拾、抱养小孩,依据《收养法》办理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即可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赵女士本以为孩子的户口就此可以解决,但到王佐镇计生委的时候,却被告知是超计划生育,按规定须交付3万元罚金。因为按照《收养法》规定,已经有两个孩子的赵女士不具备收养条件。既然她对孩子已经形成了事实抱养,按照《计划生育法》规定,她只有在交付超计划生育处罚金后,才能给孩子上户口。 赵女士对记者说:“孩子就靠老伴做临时工挣的钱来抚养,我又没有收入。家里根本拿不出3万元钱。”尽管如此,赵女士仍表示要继续抚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