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过年放炮将有限解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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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04:52 三秦都市报 | |
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可在居民区空旷场所燃放 本报讯记者李永利昨天下午,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法规名称为《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进行有限解禁,其销售时间为农历除夕前10日至正月十五。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机场、车站、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储木场、物资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此以外的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在居民区的空旷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西安市供销合作联社和西安市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统一布设。销售时间为农历除夕前10日至正月十五期间,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条例》规定:凡违反本《条例》的销售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公民个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公安机关是实施本条例的主管机关。 有话天天说:解禁之忧 张念贻 年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年年炮声不绝于耳。政府的一纸禁令成了一纸空文,难免让执法者遭遇尴尬。 西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九年之后,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将对此项禁令实施有限解禁。此举无疑是政府尊重传统,尊重民意的最好体现。 然而,解禁之后是喜是忧,我却不是很乐观。由此想到了一个朋友的孩子,前年春节的时候,好端端地被飞来的一个花炮炸瞎了一只眼。前段时间还见到那孩子,孩子说她现在听到炮声就会害怕,她恨死那个放炮的人了。 过年放炮,图的是喜,却别因喜而成了忧。过年可以放炮了,放与不放,悠着点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