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品明年起享受国民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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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07:42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进口药品备案后即可放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检验合格后方可通关 厦门成为全国18个药品进口备案口岸之一 本报讯 (记者 陈璇通讯员陈震洲)从明年1月1日起,进口药品都要备案。厦门成为国务院批准的18个药品进口备案口岸之一,厦门市药品检验所也成为有权对进口药品进行检 昨天,全国18个口岸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海关、口岸检验单位会聚厦门,听取国家相关部门对明年1月1日起执行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程序和要求的解释说明。根据新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凡药品进口须向药品到岸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由进口口岸所在地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通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筱萸局长说:“以前我们对进口药品的管理是要通过口岸药检所对每一批产品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放行。现在只是备案,是对进口药品实行国民待遇。以前的检验方式只涉及检验所,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承担这方面的任务,这次要求进口药品向其备案,也对药监部门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实行药品进口备案制度,更好地保证了百姓用药的安全。” 副市长郭振家出席会议。 链接 进口备案:进口单位向货物所在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进口备案对口岸的要求:首次进口品种只允许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3个口岸进口;非首次进口品种,可从国务院批准的18个口岸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从国务院批准的任何18个口岸进口。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