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数万元首饰美容院该不该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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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11:4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问:前不久,家住杨浦区的刘女士在一家专业的美容机构做皮肤保养时,应美容师小李的要求,把随身佩戴的价值数万元的金项链、钻戒等首饰交给小李暂为保管。谁知做完美容后,刘女士的首饰却不见了。 事后美容院以当初接待刘女士的美容师小李已离开了该美容院,而且美容院在店里也张贴有告示,要顾客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否则后果自负为由,拒绝作任何赔偿。那么, 答:绍平律所的郑绍平律师认为,《合同法》第40条和第53条明确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单方面拟订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小李也是事后才离开美容院的,更不能成为其不赔偿的理由。因此,刘女士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记者朱勇整理) 敬告读者 本报自开通律师法律援助热线以来,得到了许多读者的关注和支持。为了更好地为大家服务,本版从今天起特开通电子邮箱xjingyang@21cn.com。任何有法律疑难问题的读者均可发送E-mail前来咨询,本报将邀请经验丰富的律师给您作出解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