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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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18:16 北京晚报 | |
新的鉴定标准增加了人体对称性器官、假体、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损坏的损伤程度评定以及人体损伤造成的心理损伤和社会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评定等新内容 新华社讯 植入人体的人工心脏瓣膜出了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人体损害程度如何评定?一个人被打伤后变得不敢与人交往了,这种躯体受伤给人造成的精神损伤如何认定……这些目前我国人体损伤鉴定中遇到的难题即将迎刃而解。 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项目昨日在上海通过专家鉴定。这个项目的完成表明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将做得更加完善和精确。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吴军介绍说,我国自1990年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1997年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三个标准由不同机构制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制定一个统一的、具有国家标准性质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昨天评审通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把我国现行的三个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并按人体损伤严重程度的不同,由重至轻依次分为三等(即重伤、轻伤、轻微伤)和八级(即重伤一、二、三级;轻伤一、二、三级;轻微伤一、二级)。 新的鉴定标准增加了人体对称性器官、假体、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损坏的损伤程度评定以及人体损伤造成的心理损伤和社会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评定等新内容,还对损伤程度的分级尽量进行数字量化,并且对现行标准中比较模糊的伤病关系评定原则、关节功能障碍评定原则以及损伤的评定时机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使得这一标准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的法医学和法学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认为,新的鉴定标准实现了我国人体损伤鉴定由单纯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多元化模式的转换,体现了与国际标准的可交流性。(陆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