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外经贸厅原党组成员赵敦义玩忽职守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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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18: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太原10月31日电 (记者帅政)山西省外经贸厅党组成员、香港恒山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正厅级)赵敦义,因玩忽职守,造成国有企业重大损失,日前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香港恒山贸易公司(简称恒山公司)是山西省驻港“窗口”公司,其性质为国有企业,公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有员工聘用权、经营决策权和分配决定权。1995 1996年7月10日和8月1日,赵敦义未经董事会同意或办公会研究,代表恒山公司与黄山公司(安徽省驻港窗口公司,简称黄山公司)总经理周某签订《融资协议书》,约定恒山公司向黄山公司融资2538.1万港元,黄山公司回报恒山公司179.06万港元。为保证期票届时兑现,香港天佳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佳公司)以广州一家价值3670.8万港元的商场物业权益为抵押作融资担保。 1996年7月18日和1996年9月13日,在恒山公司与黄山公司未真实进行购销货物的情况下,恒山公司向开户银行提供了其同黄山公司的虚假购货凭证等资料,并申请银行两次为黄山公司开出信用证,金额2536.73747万港元,开证签名人为赵敦义和财务部经理李森林,收货单签名人为赵敦义和公司副经理卫亚林。1996年8月27日,恒山公司收到黄山公司回报款116万港元。其余信用证金额2420.73747万港元(折合人民币2600.3561万元),由于黄山公司逾期而未收回。赵敦义及李森林多次与黄山公司交涉索要借款,但黄山公司以其为中间人,此款已借给天佳公司,天佳公司未还以及黄山公司从中未得任何利益也是受害者为由而拒绝还款。赵敦义向新华社香港分社汇报情况并请协调,以及通过诉讼解决均未能追回借出款项。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敦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委派到山西省人民政府驻港国有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在重大业务项目决策上不经董事会或办公会研究,擅自决定并设立虚假购货贸易而违反有关规定与黄山公司使用信用证套取银行资金,使国有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