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举报职务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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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07:54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舒阳双衡)昨日上午,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控告和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如果有关部门接报后不能及时处理,将追究责任。 什么行为属于职务犯罪 《条例》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应奉公守法,廉洁自律,防止以下行为的发生: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得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及物资采购活动,从中谋取得利;违反决策程序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纵容包庇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利用职权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点项目运作可专项预防 检察、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可以开展专项预防: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招标投标、发包承包;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使用;国有资产处置;基金收支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彩票发行等。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反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及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举报不及时查处的,或打击报复控告、举报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