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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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08:20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厦府[2003]260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除特种行业外,城市自来水价格统一调整为每吨1.80元。即工业(含基建)用水价格和部队生活用水价格分别由现行的每吨1.40元、0.80元统一调整为1.80元,其他用户的用水价格保持不变。居民用水价格仍继续实行分档计费。旅店业、餐饮业不再执行特种 二、不分用水类别,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统一由现行的每吨0.20元调整为0.50元。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不再对学校、医院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采取缓征的办法,改按统一标准征收。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以其实际污水排放量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经发局、市政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批准后,可以缓交,但不得免交。对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减免5元。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自2003年1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