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办执行被废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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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10:04 南方都市报 | |
征收办执行被废条款? 咪表停车锁车、罚款仍在执行,市民状告主管部门 本报讯(记者郭海芸)咪表停车锁扣车辆、罚款等规定在一年前已由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废止。但征收办却一直执行该项规定,使得一些不知情的车主仍在承受相关处罚。近 据孟晋燕介绍,今年8月5日下午4时40分左右,他由于找不到车位而在没有咪卡的情况下将车停靠在红荔路的咪表停车位里。结果车刚停下几分钟,征收办工作人员就上前锁车,并发出锁车通知单,要求孟晋燕接受补打卡5小时即30元的罚款。他用朋友的咪卡交完罚款后,征收办工作人员只在锁车通知单上注明“停车未打卡补收30元整”,并未开出相关收据。 征收办表示 一直执行[1997]108号文 孟晋燕多次索取收据无果的情况下,向征收办负责人投诉了此事,而对方负责人答复,该罚款行为是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1997]108号文(《关于废止深圳市道路计时停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及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执行的,另外,锁车通知单上的注明就代表已收受罚款,无需另开收据。 记者看到两份文件后立即与征收办的谢主任联系,对方称,目前他们仍对不打卡停车的车主收取5小时的补交车费(即仍旧执行[1997]108号文),并强调这5小时的补偿车费并不是罚款。 市财政局称 该规定一年前被废除 孟晋燕向深圳市财政局咨询时被告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1997]108号文中有关咪表停车收费标准及违规锁扣车辆、处罚等条款,已被2002年9月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的[2002]87号文废除。也就是说,一年前,深圳就不再实行违规锁扣车辆、处罚等规定。 记者到深圳市档案局查找该文件时发现,深圳市政府已于去年9月30日向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出通知(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87号文),讲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1997]108号文中有关咪表停车收费标准及违规锁扣车辆、处罚等规定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抵触,自2002年9月30日起不再执行。 事主称 咪表罚款行为曾被起诉 据孟晋燕称,深圳市政府办公厅[2002]87号文是这样产生的:一年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谌秋林遇到与他类似的情况后,质疑咪表的罚款行为,并因该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抵触,而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于2002年11月胜诉。在他胜诉之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2002]87号文。 而对此事,孟晋燕仍有一个疑虑,在相关的锁车、处罚条款废除后,并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填补咪表的管理空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