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我省3部法规今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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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12:32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从今天起,《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修改后的《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3部法规正式实施。 违法终止妊娠要受罚 从今日起,除医学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据了解,我省1996年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专项治理出生性别比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为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异常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的实施,《规定》同时废止。《条例》比旧有的《规定》多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和实施妊娠手术管理。 《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如果有前3种情形之一,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有第四种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条例》规定,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条例》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违法实施终止妊娠的妇女,侧重强调了批评教育和暂缓生育或不批准再生育等限制。 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付清 修改后的《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给。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拒不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除了全额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工作不满一年,补偿金要按一年算。 公民可提议举行立法听证 从今天起,凡是法规案的内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等情形的,都可以举行听证会。 根据《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规定,今后,如果立法必要性有较大争议,或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对法规案的内容有较大意见分歧等情形,都可举行听证会。另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向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建议权。 (本报记者 钟丹丹/胡兰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