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站削减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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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12:56 每日新报 | |
张莹 手机短信的“拇指经济”拯救了互联网,也给门户网站的收益带来了持续的高增长。但是,伴随这一高增长出现的是消费者对于网站短信服务投诉量的日益上涨。今后这种现象可能会逐渐得到改善,因为一些网站的短信服务条款已经做了统一修改,改后的基本条款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目前,搜狐、新浪、263、TOM四家网站已经开始实行这一统一的 因网站发错短信双倍赔偿 记者昨天登录几家网站的短信频道时发现,短信条款已经与以往有了很大变化。新的条款对网站的赔偿责任做了限定。如因网站的过错,导致用户接收到错误的信息并支付了不应支付的短信费用,经查实,网站将给用户相当于不应支付的短信费用2倍的赔偿。赔偿的方式为现金赔偿或免费提供相当于应赔偿金额的额外服务,具体赔偿方式由用户自行选择。 但是在以往的网站短信服务合同中,只规定了网站的“退费”条款。即如因网站的过错,导致用户接收到错误的信息并支付了不应支付的短信费用,经查实,网站将以现金形式退还用户不应支付的短信费。 保护隐私权强调消费者权益 基本条款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了重要位置,加强了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如条款中规定,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政府部门要求必须公开,否则网站不得公开用户的账号和密码信息;而在一些网站过去的条款中,用户的隐私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可以被公开的,例如“网站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的规定就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条款还加强了对用户消费安全的事后保护,约定了如因短信服务引发用户损失,网站负有先行赔付的责任。在以往的网站短信服务条款中,规定的只是“因用户手机问题而不能正常接收和显示×网站发送的短信息的,×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对网站自身的责任却只字未提。 以往许多网站的短信条款都是长篇累牍、过于繁琐,很少有消费者能从头至尾读完,这就导致了许多对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被忽略。因此新的条款要求,网站在基本条款公布前应交由工商部门审查,一些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将被剔除。 网站如有在基本条款以外新增加的、对消费者权益加以限定的条款,如计费和缴费,服务内容的变更、中断和结束等,必须以不同颜色或字体明显表示,让用户事前知晓。 新条款出自北京工商局提议 据一位网站短信业务负责人介绍,短信条款的修改是在北京市工商局提议下进行的。 北京市工商局特殊交易监管处有关人士表示,近来网站短信服务中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渐增多,消费者投诉多集中在一些消费安全问题、用户隐私被泄露、用户收不到短信而无法追究网站的责任等方面。针对这个问题,北京市工商局日前对网络短信息服务商的服务合同条款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并拟指导定了《短信服务基本条款》。 北京市工商局这位人士表示,新修改的基本条款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并不具有强制性。工商局将在建议的基础上与各网站协商,希望能在已执行新的条款的网站的带动下,推进基本条款在整个行业的施行。 新报记者张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