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新规今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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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12:56 每日新报 | |
门莉娜 新报讯[记者门莉娜]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商务部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的办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将可以现金或保函的形式交纳备用金,但不得以有价证券或资产抵押等其他形式交纳备用金。企业无力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时,可以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动用备用金及利息。 目前,我国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达1600多家,业务遍及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外派劳务由开始时的建筑工程劳务逐渐向多领域扩展。新《办法》的出台,将使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