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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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12:57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实习记者 尤宏韬)职工在退休、出国等8种情况下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昨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市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种情况: 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为鼓励职工解决自住住房,《条例》还规定,在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另外《条例》还规定,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沈阳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行。 同时,为避免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产生新的分配不公现象,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0%%以外的部分将不计入缴存基数。 《条例》还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监督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