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自杀是反腐新动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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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2日01:25 现代快报 | |
陆幸生 从今年的8月底到10月下旬,已经有3名领导干部自杀。相当级别官员的自杀,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面爆发了3起。在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针对官员自杀的现象,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邵道生。 记者:作为中纪委的特约研究员,研究中国反腐败多年的学者,您一定很关注近期官员自杀的现象,请您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邵道生:我已经关注到,3个自杀者都是位高权重的“一把手”:一个是某地市委书记,一个是被人戏称为“肥差”的地税局局长,还有一个则是被人们视为“财神爷”的银行行长。他们从事职业的工作范畴,都可被称为当今腐败的“高发区”“易发区”。但是,由于在没有查处之前他们就“自行了断”,自杀死了,没有定案,就不好直接定性为腐败分子。有人称他们为“腐败嫌疑者”,似乎也不太准确。事实究竟如何,或许从他们身后的葬仪的“模样”上能看出个大概。这些人自杀死后如有人来悼念,只能以个人或亲朋好友的名义悼念。 我的看法,对位高权重的官员自杀,不能混同于普通人的自杀,恐怕他们的自杀与整个社会反腐败的“大气候”有关。如果不是当今社会反腐败“动真格”,力度越来越大,中央一再强调,坚决要将党内反腐败的斗争进行到底,他们会自杀吗? 必须看到,一些人官当到地市级、厅级,已经不算小了。他们官场经验丰富,人生阅历雄厚,心理自我调节能力是相当强的。就以那个死去的地市领导来说,当地人的评价是:“口才好,能几个小时不用讲稿;逻辑思维强,讲话无废话;对数字熟稔于心,如数家珍;精明能干,点子多;作风硬,对下属颇为严厉,人人惧之。有人认为,他是该市历任‘一把手’里最强的。”我以为,一个高官走到了自杀这一步,往往是因为感到自己罪孽深重,这一次怎么都得暴露、都将逃不脱法律的惩罚了,而且已经不指望有什么“奇迹”发生。他绝望了,反正要上“断头台”(或是长年的铁窗生活),那还不如自己给自己作一个“了断”:自杀算了。所以,像河南地税局原局长的自杀,我是决不会相信那种“听到了什么不好的议论心理压力太大而自杀”这一说法的。真相有待深入调查。依我看,当今一些所谓“腐败嫌疑者”自杀,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中国社会反腐败的态势:越来越严厉了,越来越动真格的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反腐败形势“好”的一种反映。 记者:我很理解您所说的“好”这个字的多重含义。近几年来,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问题越来越重视了。在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后,对惩治高官腐败越来越严厉。我们今天说到的某些腐败“高官”,感到自己没法躲过这场“灾难”,选择了自杀这条不归路。但是,不少人还是有这样的疑虑:一些官员的自杀,是否可以被认作是“以自己个人生命为代价,从而保住家族的或某个团体的实际利益”?您对这样的说法怎么看? 邵道生:一些人抱有这个想法也许是有一定道理的。我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很符合中国人的“文化传统习惯”;二是符合当今腐败发展表现出来的特点。 中国人有一个不同于外国人的所谓“文化传统习惯”:即“家族观念”尤为严重,往往什么都为自己的家庭想,不仅要为第二代着想,甚至要为第三代着想。有的贪官自己“节省”得要死,“抠”得要命,挖空心思贪来的几十万、几百万的钱,为的却是自己的儿女、自己的后人。这些人在心中早就“核计”好了,万一自己哪一天出了事,就一“走”了事。一个人死了,随便什么人就再也撬不开他的嘴,有关部门也就无法再查下去。死人是最可靠的保险箱,贪来的钱统统保住了,都归自己的老婆子女所有,也算是自己当丈夫、做父母的“尽了责”……对于所谓“腐败嫌疑者”,在没有定案之前,都不能排除他们有这样的自杀动机。 此外,在日益复杂的官场腐败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特点:即腐败的团伙化,形成了“腐败利益的共同体”或“腐败生死同盟”。在这类“利益共同体”中甚至有个别类似于“黑道”,订下这样一条“君子同盟”:谁出了事,就由出了事的一个人顶着,不许出卖其他人。一旦出了事情,这个人死了,他家里的事,则由其他人包下来。也就是像你所说的那样,“以个人生命为代价保住家族的或某个团体的实际利益”。再譬如说,在现在查处的贪官中,“来历不明财产”的数额要大大地高于已查明的贪污数额,有的“来历不明财产”甚至达到千万余元。上千万资产的来历不明,他们真的是害上了“健忘症”?非也,这些贪官打定了这样的“主意”:判个“来历不明财产罪”,最多被关上几年时间,没死罪。而要是一承认,说不定自己的脑袋都保不住。此外,讲了谁送的,岂不是要将行贿人也牵进来,自己不说,他也一定“心领神会”,够朋友,就会使得他尽力照顾好自己的家庭。 我的看法,往往一些官员的自杀并不仅仅是自感罪孽深重,也不仅仅是(或许是)自己觉得对不起党、对不起社会、对不起人民,在更大的层面上也许就是为了让家人享受自己腐败得来的财产。进一步讲,为当地腐败小集团的利益,“牺牲”自己、保全他人,“上纲”一点,那就是这些人以自己的自杀来对抗社会的反腐败斗争,瓦解和破坏我们党整体的反腐败斗争,问题性质的严重性就在这儿。 记者:两个月内的多起官员自杀,肯定意味着中国反腐败力度的加强,震慑力日益增大。不过,在加大审查力度的同时,应该如何增强对审查对象的“保护”措施? 邵道生:这恐怕是我们反腐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特点。关键是我们要重视。其实,你提的问题就是对策问题。怎么对付?我看有以下这几条:第一,办案一定要注意保密。现在由于“关系网”非常发达,保密工作就特别难做,你还没有查,就已经有人通风报信了,就已经弄得满城风雨了。在一些所谓“腐败嫌疑者”中,有人在组织上还没有采取措施之前就在家中自杀。第二,办案一定要雷厉风行,不能前怕狼后怕虎的,只要有一两条确实“过硬”的,翻不了案,定得了性的,就应该采取“特别措施”,对其依法审查。第三,在依法将“腐败嫌疑者”“请”进来之后,一定要加强监护工作,将一切会导致“非常事件”的东西统统都拿走,密切注视这些人的思想动向及其心态变化,及时做思想疏导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第四,即便是“腐败嫌疑者”自杀了,也要千方百计地将案件查下去,将其所贪的钱查清楚,尤其是当发现贪官家庭中有说不清来历的钱,一定要将其查清,将查明的所贪的钱依法处理,决不能让其家族子女享受贪官腐败得来的钱。《新民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