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联络室发挥监督效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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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2日10:03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梁国栋通讯员路丹)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改进对刑事案件立案和侦查的监督方式,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联络室,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明显增强了监督实效。 多年来,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多为事后性、被动式监督,对侦查全程的动态监督未能落到实处。对此,辽源市检察院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同当地公安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增强侦控合力的意见》,正式向公安机 为保障检察联络室工作的有效运转,辽源市检察院又用制度严格界定了检察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将其纳入有章可循的规范化管理轨道。 实行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联络室制度一年多来,辽源市两级检察院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纠正为事前预防,立案监督水平明显提高。同时,通过对侦查活动全程监督,促使侦查人员明显增强了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从而未发生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控告违法办案和侵权等问题。 据有关方面介绍,派驻检察联络室,提前介入案件监督,引导侦查,使公、检两机关出现了刑事拘留案件转捕率高,提请逮捕案件批捕率升高、起诉率升高;与之相对应退查率下降,不捕率下降,不诉率下降的可喜变化。近两年,辽源市检察机关在受案数上升23.8%的情况下,不批捕率、不起诉率同比下降了4.7和2个百分点;批捕、起诉准确率均达到100%,没有无罪判决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