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处罚两种版本 平江烟草局罚款罚出怪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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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3日10:38 新华网 | |
同是“平烟(99)处字第7号”文件,同是“处罚决定书”,案由都是:“无证运输卷烟(假冒)”,让受处罚人凌思平看不懂的是,处罚书竟有两个版本,并且在两个不同的官司中成了证据,呈上了法庭。今天,凌思平拿着这两份处罚书对记者说,要不是自己锲而不舍地打这两个官司,恐怕到现在还不知是怎么回事。据凌思平说,1998年9月至11月,他的同乡熟人方炼秋先后三次借走4.5万元现金去福建贩卖假烟。方还把福建老板张志川带到过凌思平家。1998年12月8日,张志川打电话给凌称烟到了,让凌帮他通知对方接货。凌思平称, 由于凌思平对该处罚不服,先后多次上访县、市、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凌思平说,2002年4月,他来到国家烟草总局反映情况,对方要求看“处罚决定书”,但凌思平却并未收到。接待他的负责人一听,立即与省烟草专卖局联系。在省烟草专卖局负责人的督促下,凌思平才拿到了一份文号为“平烟(99)处字第7号”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处罚决定书拿到手里,凌思平左看右看觉得不对劲,因为一年前,他与方炼秋就债务纠纷诉诸法律时,方炼秋也用“第7号”文件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官。而这两份文号一模一样的处罚决定书,内容却不同。凌思平立即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平江县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平江县烟草专卖局对出现两个版本处罚书的解释是,由于平江县公安局以“凌思平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将案件移交给了烟草局作行政处罚。烟草局于当日做出了两份处罚决定书,第一份认定凌思平、方炼秋等5人无证运输卷烟,处以罚款人民币9.2万元(其中凌思平和方炼秋等人罚款分别为1.2万元至2.5万元不等),没收所扣押的假烟等处罚。当日下午,办案人员发现方炼秋和另一人有立功表现,于是以同样的文号再发一份处罚决定书,不将方炼秋等人列为被处罚人。 平江县人民法院在经过公开审理后,对凌思平和方炼秋等人共同策划贩卖假烟的事实,和烟草专卖局关于两份处罚决定书的解释予以认定。法院同时认为,平江县烟草专卖局“处罚时做出两份不同处罚对象的处罚决定书,其行为不规范”,做出撤消“平烟(99)处字第7号”的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