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业税收管理已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3日12:4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我省货运业税收管理11月1日已改变。 从该日起,我省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该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