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强奸幼女男孩家长反而控告女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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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3日17:35 深圳晚报 | |
四川泸县消息据成都晚报报道,一名年仅12岁的男童在一次玩耍中,将邻居家仅4岁的幼女奸淫。女孩家长将男孩告到法院后,男孩的父亲反而认为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向法院起诉的行为损害了儿子的名誉,提起了反诉,要求对方赔偿5000元。昨日,泸县法院驳回男方的反诉,判令男孩的监护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今年9月3日下午,12岁的陈岗(化名)喊上同住一个院子的4岁女孩丽丽(化名)出去 陈岗看到四下里无人,竟将丽丽的裤子脱下,将丽丽强奸。后经当地妇幼保健院鉴定:丽丽尿道口、阴道口中度充血。 当天晚上,丽丽哭着把隔壁哥哥对她干的事告诉了妈妈隆正碧。隆听后,拉着丽丽来到陈岗家里讨说法。陈岗的祖母认为,孙子这么小,不可能敢干这种事。 女孩家长告上法院 9月4日,村支书等召集双方家长及亲属进行调解。丽丽的家长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万元,但被陈岗的父亲陈显明予以拒绝。 协商无果,该村村主任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男孩家长提起反诉 被告陈岗的父亲却提出反诉,认为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损害了陈岗作为未成年人的名誉,他要求丽丽的监护人赔偿陈岗精神抚慰费5000元,同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10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被告的强奸行为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对家人的精神造成了损害,被告的监护人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做出了上面的判决。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