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毒英雄”周鲲因贩卖毒品一审被判死缓(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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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3日17:56 新华网 | |
被告人在法庭上。(张新建供图) “缉毒英雄”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郑州11月3日电 (程红根、孙喜平)备受社会关注的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大队长周鲲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周鲲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中旬,周鲲、李学军、余明达预谋后,由周鲲驾驶缉毒大队汽车,携款一同前往云南省大理市下关区购买毒品海洛因。李学军购得海洛因后,三人驾车返回六盘水市。11月19日,李学军、余明达携带重1975.4克毒品海洛因,由六盘水乘坐昆明开往北京的T62次列车前往武汉贩卖,在途中被乘警查获。李学军被抓获后,协助武汉铁路公安人员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夏兵、易晓华抓获。 2002年7月的一天,周鲲、李学军、苏兴昌预谋后,周鲲以办案的名义,让在云南经商的顾燎原(已不起诉)为李、苏二人介绍毒品供应人。顾带李、苏二人到云南大理市,李、苏从顾介绍的“小马”(在逃)处购得海洛因100克,由周鲲以办案的名义驾驶缉毒大队汽车赶到大理,将海洛因运回六盘水市,后交由李、苏二人销往武汉等地。 2002年12月初的一天,周鲲、苏兴昌预谋后,苏兴昌携款购得海洛因2800克,周鲲以办案的名义驾驶缉毒大队汽车到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将这批毒品运回六盘水市,后由周鲲安排他人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周鲲、李学军、苏兴昌、余明达4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鉴于周鲲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鉴于李学军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兴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明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系初犯、从犯,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夏兵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犯罪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易晓华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据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孙子庆介绍,现年37岁的周鲲被捕前系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大队长,曾因工作成绩突出,先后荣获“贵州省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青年卫士”“全国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缉毒英雄”走上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发人深思。(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