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街上五折拍卖判决书 拍卖判决书有损法律尊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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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1:29 北京娱乐信报 | |
大街上“五折拍卖”判决书。 新闻案例 大街上“五折拍卖”判决书 10月28日上午,在陕西省凤翔县城,一名男子站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拿着一张写着“拍卖法律白条”的大纸向过往群众“宣传”。这张“拍卖书”上写道:“本人持有2003 “拍卖者”名叫石五龙,是榆林人,入赘到凤翔县郭店镇小旗务村,2001年10月27日,其妻因琐事和邻居石某父子发生争执,在厮打中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经济损失5600余元。他们遂将此事起诉到法院。 2002年3月8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石某父子共同赔偿4481余元。判决生效后,同年4月8日,石五龙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缴纳了有关费用,但法院派人去执行却没有结果。2002年6月24日,宝鸡市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凤翔县法院即对此案再审。2003年4月11日,2003凤翔民再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华商报》 重点点击 逼出来的智慧让谁难堪 有关的法律专家认为公开“拍卖”判决书是“不可理喻”的,他们建议原告通过民事代理来讨回自己的钱。但是,专家这些正确的理论,对于一个本就打赢了官司却始终要不到自己钱的人来说,一方面他可能没有钱再支付诉讼费,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判决结果执行不力,让他有什么理由再对其表达充分的信任呢?因此,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不得不常常可以看到民间百姓用这种逼出来的“智慧”,这种让专家和社会都感到无奈的办法来对付一些似乎难以解决的问题。 当然,老百姓在追求自己利益,发挥独有的“智慧”的同时,却着实让当地一些机关部门尴尬和难堪了,因为判决书所承载的决不仅仅是几千元钱的问题,它还内含着当地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还承载着判决所带来的正义理念。这名男子把当地法院的判决书拍卖了,不仅仅是拍卖了一张法律白条,实际也把当地法院的权威和判决书表达的纸面正义拍卖了。 这种拍卖行为,看似荒唐,但却清晰地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没有给人民群众带来实际利益的“正义”,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空谈。 翰楚 众说纷纭 法治社会的悲哀 判决书被打折拍卖,说明债权人对法院执行已失去了信心。假如判决书能打折,那么这无疑给债务人开辟了一条生财之道。欠钱怕什么?只要等到债权人失去了耐心,不得不拍卖法院的判决书时,债务人就可以半价买断债权,就等于是只用了一半的钱履行了债务,这种“空手套白狼”的买卖绝对划算。既然判决书因执行而打折,就意味着执行不下去时就可以不执行,不能全部执行时就可以部分执行。这样的话,“执行难”的问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如果真是这样,这实在是法治社会的悲哀。冉福 解决“执行难”的新思路 拍卖法律确认其合法权益的生效判决书,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表现,这本来就无可厚非。虽然这种做法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可以在执行程序的执行和解规定中找到它的可行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和被执行人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达成和解,即申请人既可以允许被执行人减半履行债务,也可以暂缓履行债务,甚至也可以完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予林 债权拍卖是个人的自由 财产性权利的基本特性之一就是能够自由处分,这是由民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决定的。从权利主体来讲,自由处分权是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从整个社会来讲,自由处分权是市场交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没有自由处分权,市场交易就无法实现,社会也就无从发展。春涛 专家点评 拍卖判决书有违法律本义 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书,是否能被拍卖?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判决书是国家审判权的最终体现,代表着人民法院的法律权威,这种提法本身就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而且拍卖法院制定生效的判决书,拍卖的也不是法律文书本身,而是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当事人享有处分自己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的权利,但是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这种“处分权利”的性质,我们就应该慎重对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即生效法律文书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的,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容忍执行的义务。因此,申请人通过拍卖的方式转让债权,让案外人来担当本案的“当事人”,这种做法本身就有违法律本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法官 葛行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