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尊重人权”入宪同时要解决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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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3: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近日刊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答该报记者问的长篇文章。贾春旺表示,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建议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详见10月31日《南方都市报》)。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规定,而在宪法中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则变被动规定为主动强调,尤其是突出“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国家”,就是将“尊重与保 如宪法司法化问题。宪法司法化,就是宪法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有时会遇到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1990年,山东齐玉苓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但其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陈晓琪以齐的名义到录取学校报到就读。1999年,齐将陈晓琪及相关单位告到了法院。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被称作“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宪法拥有至高无上地位,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点及与宪法规定抵触情形下,理所当然地应当能够被援引进具体的审理与判决当中。具体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如果宪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又能直接援引入判,那将成为公民维权及制止国家机关侵犯人权的利器。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违宪审查。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些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内容与宪法规定是相抵触的。比如一些城市的“拆迁条例”“合法”地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性拆迁权力。这就与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及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冲突。如果宪法对公民权利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中的一部分如被一些地方与部门立法架空,那宪法规定之人权就依然会如水中之月,而解决此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建立宪法审查机制,废止那些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下位法。宪法审查实际就是建立一种监督机制,防止宪法规定之人权难以真正实现。 对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来说,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就更有针对性与必要性,它的入宪,国家机关再出现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做法就是违宪。明确这一点及建立相关审查机制,就能更有力约束国家机关行为,促进公民人权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