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商铺忘了公约 原业主照付物业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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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8:1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罗涛 记者沈轶) 余女士万万没想到自家商铺都转手好几个月了,自己居然还得为新业主照付物业费。徐汇法院的一纸判决给所有炒楼客提了个醒。 余女士系本市康健亮都商场某商铺的原业主。几个月前,顺利将该商铺转手。不过让 庭审中,物业公司拿出了一份余女士当初与物业公司曾签订的一份“公约”,约定一旦业主转让其拥有的单元时,须将转让情况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否则,前业主仍对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一切相关事项负有责任。但余女士未履约,应按规定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日前,徐汇法院判定,该管理公约对双方的确具有法律约束力,余女士须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1568.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