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招聘不准收门票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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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8: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省物价局下发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本报讯(记者龙刚)昨日,省物价局对我省人才交流机构对外开展服务的收费标准重新予以公布,标准明确规定,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集中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人才招聘活动,不得向招聘机构和应聘者收取门票费。省物价局此次重新公布的标准从即日起开始实施,并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 人事代理服务类 代办申报职称:初级50元/人、中级120元/人、高级150元/人;代办人事调动就业接收手续:个人委托300元/人、单位委托600元/人、单位人事代理100元/人·月;户口、粮食关系托管服务150元/人·次(档案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心,要求代理户、粮关系);代办辞职手续60元/人(含证照工本费);代办申报转正定级服务100元/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心,工作满一年);其他人事代理项目由双方协商。 人才中介服务类 个人求职登记建档费10元/次(登记有效期半年);人才推荐服务(推荐未成功者,不得收费):初级人才100元/人、中级人才200元/人、高级人才400元/人;委托代聘专业人才服务(代聘未成功者,不得收费):初级人才100元/人、中级人才200元/人、高级人才800元/人。 人才信息服务类 信息入网(未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不得收费):个人求职入网20元/人·年,单位招聘入网150元/人·月;人才信息网络查询:个人查询1元/条、单位查询5元/条;委托发布人才招聘和应聘信息:个人委托50元/次(发布时间为15天),单位委托200元/次(发布时间为15天)。 代理人才素质培训、测评服务由双方协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