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女主持“借”走我22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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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8:42 天府早报 | |
佛山一民企老板告上法庭,女方发律师函称受诽谤 据新快报报道在与广州某电视台一名女主持“拍拖”一段时间后,佛山一名民企年轻老板却在结婚前夕声称,女主持骗去其225万元后将其抛弃。一怒之下,年轻老板将这位女主持告上了法庭。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于昨日开庭举行不公开审理,审判结果没有宣判。 “借款”200多万 据佛山市顺德区某民企的年轻老板梁称:2000年6月初,他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广州某电视台女主持伍某,两人一见如故,谈得比较投机。相识半年后,伍某便以种种借口向梁某借钱了。2000年12月6日,伍某以她家在广州购房钱不够为由,向梁某借了人民币13万元;而后,伍某又先后以装修房屋缺钱、开时装店缺资金为由分别向梁某借了18万元。 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伍某开始更大胆地向梁某借钱了。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伍某一共“借款”2256593元。 “吓跑”女主持? 梁某告诉记者,今年2月,他曾好几次提出要与伍某去登记结婚,而伍某却以“一纸婚书没有什么意思”为由推搪过去。 今年7月初,梁某再次提出登记结婚,伍某忽然就发了脾气。7月底,梁某再给伍某打电话时,伍称:“我们性格不合,我决定不与你拍拖了。”并从此与梁某断了联系———打电话她不接,发短信她不复,去找她她不见。 梁某称,那个时候他才幡然醒悟:“伍某其实是以恋爱为手段骗我的钱。”事后,他曾经催过伍某还钱,但伍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她还去当地某派出所报案称:“梁某要敲诈她100万元”等等。 双方上法庭 前日下午,记者证实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已接受伍某委托,并于10月23日发律师函给梁某:“近期,你多次大量向伍某及其同事捏造事实,公然对伍某进行侮辱、诽谤,这种行为已违反《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重要(笔者注,可能是“严重”的意思)侵害了伍某名誉权及人格尊严。依《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本律师代表伍某要求你,1、立即停止对伍某的侮辱、诽谤;2、在本函发出二日内,公开以书面形式为伍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伍某赔礼道歉。否则,本律师代表伍某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梁某在10月25日的复信中称,做不到函中责令的要求,期望能在法庭上辩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