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状告劳动部门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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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9:31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王志文红研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志文红研】某印刷复印社老板认为,某劳动局就同一“职工受伤事件”做出两次基本相同的确认结果的行为,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撤消。近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消了某劳动局的《天津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 2002年3月23日,韩某在工作时,右手被机器轧伤。后某劳动局认定韩某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老板宋某不服该“工伤确认”,将某劳动局诉至法院,要求撤消劳动局的“工伤确认”。法院经审理后撤消了劳动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003年3月,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韩某要求某劳动局重新确认其伤害为工伤。 被告某劳动局于2003年3月31日做出《天津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韩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原告宋某于2003年7月15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就同一事件做出两次基本相同的确认结果的行为,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撤消。为此其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消被告重新做出的《天津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2003年3月6日接到韩某要求重新确认工伤的申报,当即立案受理。然宋某不予理睬,导致被告无法调查取证。被告于2003年3月31做出《天津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并以邮政快件发到其单位。被告表示,原告诉讼理由不值一驳,请法院维持被告所做出的“工伤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某劳动局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其受理韩某的劳动工伤申请后,只向原告发出通知。未向其他工人及相关人员发出通知及询问,未依法完全启动调查程序,应认定其程序违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