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张半年不建工会要缴筹备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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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9: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一《办法》对工会组织的职责、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干部的权利保障、工会活动经费和财产等问题的多项硬性规定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据悉,于今年9月27日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在将修改后的《工会法》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的同时,还出台了多项硬性规定。 《办法》强化了工会的作用,明确规定:“工会有权对违法招用职工、拒签或者不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工会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不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上级工会有权到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并督促拨缴,有关单位应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 《办法》还为加快新建企业组建工会步伐提供了法律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履行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义务,导致本单位自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依照工会经费拨缴标准向该单位收缴工会筹备金。”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负责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的人选”。 同时,《办法》在对工会工作人员作出约束的同时,还特别在维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解除工会维护后顾之忧上作出了努力:“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工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或者给予答复。工会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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